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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7〕5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15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社区********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750,汉族,大学文化,教师,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颍上业务代理人,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7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颍上县**镇政府将扶贫项目---**镇程黄路建设项目委托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由张某某具体负责。被告人刘刘某某为能够中标承建该项目,私下找到河南**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投标,并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要求承建该项目,张某某表示支持。2014年7月份刘某某为上述三家公司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各18万元合计54万元。

因其他原因,该项目没有按期开标。张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7月24日将其他三家投标公司的保证金全额退还,而将刘某某提供的54万元保证金,仅于2014年8月9日按照刘某某的要求退到刘某某指定的账户上27万元。同年9月5日重新开标时,张某某既没有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也没有通知原来有意向参与投标的公司,仅电话通知了刘某某,刘某某为河南的三家公司提供了投标报价表,安排该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最终河南**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以337.121483万元中标。该项目实际由刘某某承建施工,刘某某按约定支付给河南**路桥公司该项目中标价2%的管理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招标文件、中标公示、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报告书、张某某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证人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琪

2017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在家,住颍上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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