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路**公寓*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街**号)。2007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4********,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现住南阳市宛城区**路**街**号(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路**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与卢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刑某某、张某丙等在南阳市校场路一大排档吃饭喝酒后,又一起到孔明路医圣祠附近**酒吧喝酒,期间,与邻桌王某某、张某丁等因言语发生争吵,张某丁拿酒给张某乙等敬酒说和,王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让其过来送其和侯某某回家,赵某某到酒吧后,王某某拿酒杯去给张某乙等敬酒时,张某乙、刘某某不喝,双方又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某乙和刘某某一起打赵某某,张某甲持凳子击中王某某头部,卢某某在刘某某身后用右手打了赵某某两下后离开。
经伤情鉴定,赵某某右眼眼睑创口0.9cm体表挫伤大于15cm,王某某右顶枕部头皮创口0.6cm,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刘某某等四人赔偿被害人共计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2、证人卢某某、张某丁等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伤情鉴定意见;5、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谅解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涛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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