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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26X,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单元**室,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小区****单元**室。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经袁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46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现住宜春市袁州区**小区**栋**室。2019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群参与“打麻将”赌博游戏,认识到建群拉人打麻将可通过收取台费的形式获利,之后与被告人张某某商量合伙建群。2019年2月份,刘某某建群后任群主和管理员,负责收台费及购买房卡,张某某负责拉人进群参与赌博。赌客被拉进群后,刘某某在群里发送一款名为“胡乐**麻将”APP的链接,赌客下载APP并登入注册,随后将注册好的ID号发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将赌客的ID号添加至创设好的“胡乐**麻将”房间亲友圈后,赌客便可参与麻将赌博游戏。赌客每玩八局即由赢家根据赌博金额大小分别支付4元或8元台费给刘某某。刘某某在扣除购买“胡乐**麻将”房卡费用后,所得台费与张某某两人平分。经统计,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二被告人以收取台费的形式抽头渔利累计达57124元,其中2148元由刘某某使用龙某某微信收5336元台费后作为好处费留存龙某某账号,其余54976元由刘某某与张某某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辨认笔录;6.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软件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达57124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刚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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