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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住莲花县坊楼镇**村**号。2006年6月27日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6月18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2017年1月23日曾因犯赌博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定到攸县**镇**村**组开赌场,并约定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从江西省拉参赌人员赌博,并占70%的股份,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场所,安排人员放哨、抽水等,并占30&的股份。

同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了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等人到赌场放哨,并约定每人每天发300-500不等的工资。2019年6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从江西将参赌人员卢某某、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江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等人带至湖南攸县**镇**村**组的赌博点,以“点豆子”的方式,供参赌人员单注30元以上进行押注赌博,并由王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水。

随后,公安机关在现场现场扣押并收缴刘某甲赌资共42900元、抽水金额共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口头传唤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廖某某、吴某某、潘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客提供场所、赌具等,形成了一定规模,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附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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