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镇**街**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续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一台吊机,屈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刘某某提供一台吊机,三人经协商后合伙在鱼台县**小区从事为业主装修吊料的活,由续某某负责管理吊机。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初,续某某、屈某某、刘某某与时任**小区物业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商议,由张某某安排物业保安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只允许续某某、屈某某、刘某某三人合伙的吊机进小区吊料,使**小区内只保留这一家吊机。业主领取钥匙装修时,会被告之不得使用电梯运装修材料否则罚款、使用其他吊机损坏墙皮赔偿、如不用续某某的吊机就自己从楼梯搬运装修材料等言语相要挟恐吓,使业主不得不使用续某某的吊机吊料。被告人续某某、屈某某、刘某某合伙期间共强迫四家业主装修时使用吊机吊料。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8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古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和同案犯续某某、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强迫业主使用吊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涵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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