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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7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村**屯**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11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路段被告人刘某某所租房屋内,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向被害人杜某某索要钱财,被告人张某某堵住房门口,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抢走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40元,并造成被害人杜某某面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8.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刘士民、张玉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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