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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270号

1、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鱼台县**,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小区**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2、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镇**庄**村,现住任城区**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3、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济宁市鱼台县**镇**村,现住山东省鱼台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9日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4、被告人韩某某,又名韩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现住济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5、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8日济宁市被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6、被告人张某乙,又名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镇**庄**村,住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9年8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各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马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来到济宁市任城区**办事处**项目施工工地,持械殴打他人,致田某某死亡,陈某某轻伤二级,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轻微伤。

二、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

1、2016年以来,马某某在山东省鱼台县多次向姜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赌资共计80余万元用于赌博。

2、2017年12月26-28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微信群,聚集王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鱼台县**公司赌博,并安排马某某、刘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五千余元,涉案赌资数额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6、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害人的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马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张某乙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聚众赌博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马某某身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马某某、韩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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