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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阿某某”、“阿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7时58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进入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的**小区。18时至21时,二人进入小区居民楼寻找盗窃目标。期间,二人进入小区**栋**单元**室内实施盗窃,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皇冠假日商务酒店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在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石西江开发区金莎湾商务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积极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瑞萍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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