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2068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菜摊跑腿,住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得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未激活信用卡,可享1元充值100元话费”的营销活动存在漏洞,可通过编造邮政银行信用卡卡号、使用大量手机号试验的方式获取活动资格,并使用电脑端操作回避邮政卡充值等方式进行盗充话费。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漏洞告知被告人张某某,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手机号、被告人张某某具体在电脑操作,二人合作利用上述手段盗充话费,造成该活动代理公司南京飞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本市雨花台区)财产损失人民币16500元。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且均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提取、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小区**号**室,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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