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组**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2020年10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镇**路**号**单元**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路*号店铺门口,由张某某望风,刘某某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销赃后二人分赃耗用。经鉴定,该被盗倍特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系初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红卫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号码:135512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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