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5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对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1日1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外国语学校北门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白色雅马哈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66元;
2.2019年1月2日1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外国语学校北门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某黑色捷圣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19〕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冠美
检察官助理:韩杨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771201****)、张某某(联系电话1762557****)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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