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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捕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号,捕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辩护人李欣、胡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老虎冲生活垃圾焚烧厂工地冷却塔附近的一工棚内,将被害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放在此处的型号为ZR-YJV3*35+2*16的黑色绝缘胶皮铜芯电缆线约30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电话查询记录、电缆采购合同、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覃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谅解、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桂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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