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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7********,汉族,灯塔市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号。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盘采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8********,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路**号,捕前住东兴建材市**。1999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5年12月因盗窃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白塔区东二道街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车内黑色运动包一个,包内有羽毛球拍两把、运动鞋一双等物品。

2.2019年7月10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白塔区东兴路邮政宏翔支行将郭文明车内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及一部魅族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3.2019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白塔区中心路昊城地产公司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在驾驶室的一部VIVO x21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某某
    詹某某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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