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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公司(私营企业)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小区**号楼**单元**2013年7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保定市清苑区**门市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小区**-**-**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自保定市清苑区至莲池区隆昌路世新园小区南门,将停放在便道上的被害人刘某乙的白色东风本田艾力绅牌汽车的右前、右后、左后三个轮胎(含轮毂)盗走自用。经认定,三个带有轮毂的轮胎总价值人民币5592元。上述三个带有轮毂的轮胎,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2020年4月27日侦查机关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乙。2020年4月27日,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更换轮胎费用人民币8200元,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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