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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某某、张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8********,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村5组,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号。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县*****村**组,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市**县******村****组,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3月14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村4组,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村**组,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5********,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村4组,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村4组,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51********,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村**组**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张、刘、刘、刘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二人合伙购买的刘、刘、刘位于平泉市**镇***村**组***河套边的林木采伐销售牟利。被告人刘、刘、刘明知刘、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将林木卖给刘、张并主动要求承担滥伐林木的责任、帮助刘、张滥伐林木;

另,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将二人合伙购买的高、李、孙、刘家位于平泉市**镇***村**组河套边林木采伐销售牟利。同期间刘将自己购买的李家位于平泉市**镇***村营子房西的柳树无证砍伐并销售牟利。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刘、刘家位于平泉市**镇***村4组***河套边的采伐林木树种为杨树、柳树,滥伐林木蓄积为14.018立方米;李国成家位于镇**沟村营子房西的采伐林木树种为柳树,滥伐林木蓄积3.71立方米;高、李、孙、刘家位于**镇***村4组***河套边的采伐林木树种为杨树,可鉴定部分滥伐林木蓄积3.94立方米,不可鉴定部分根据《河北省杨木一元立木地径材积表》估算滥伐林木蓄积16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刘滥伐林木总蓄积为37.668立方米;被告人张滥伐林木总蓄积为33.958立方米;被告人刘、刘、刘滥伐林木总蓄积为14.01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张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被告人刘、刘、刘明知二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帮助二人滥伐林木。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旭东

2019年6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刘、张、刘、刘、刘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1.​ 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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