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室老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8月22日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武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8月14日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武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技术顾问,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8月22日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武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通讯集团四川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8月15日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武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79********,汉族,高中文化,一般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8月14日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武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由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刘某某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中国移动通讯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电话卡,获取移动公司返还酬金的方式营利。2017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在本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月光流域”租用1栋2单元**号房为工作室,雇用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技术顾问、张某某作为工作人员,与移动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合作,注册和激活移动公司电话卡,并通过相关设备使用电话卡进行获利。根据法律法规,办理移动公司电话卡需要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为非法大量的注册和激活移动公司电话卡营利,被告人郭某某出资提供条件、招揽人员;刘某某负责管理的同时,伙同李某某通过网上购买、网络搜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伙同张某某利用董某某提供的软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P图”等方式模拟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2018 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案发地被公安民警挡获,现场查获电话卡、电话卡使用设备、电脑等物品。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工作的移动公司营业厅被公安民警挡获。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西昌市被公安民警挡获,现场查获电话卡、电话卡使用设备、电脑等物品。同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韶关市被公安民警挡获。案发后,经检查,从李某某持有的电脑中发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06万余条;从刘某某持有的电脑中发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67000余条;查获非法注册和激活的电话卡17900余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董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18****、1348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11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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