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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等合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任丘市**办事处****号,农民。2013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农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任丘市华油冷冻厂附近的腾达汽车租赁部,租赁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照号为冀******)一辆。后被告人刘某某为偿还张某某借款,让张某某联系将租来的汽车进行抵押。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联系他人,将被告人刘某某租来的汽车以8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抵押汽车的价格鉴证报告书;

6辨认笔录:林某某、薛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菲

二〇二〇十九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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