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56********,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到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4********,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黄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5年10月份左右开始沧州市房屋和土地确权登记时,渤海新区**乡**村村民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某商议并承诺给其20000元好处费,拟冒用张某某在村上有户无房的名义,由张某某顶名签署确权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张某某同意。
2017年刘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希望其配合沧州渤海新区**乡城中村棚户拆迁,签署相关文件。2017年7月20日后,《沧州渤海新区**乡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方案》发布。
2017年10月1日,刘某某、张某某、以及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女婿),一同来到黄骅港,由张某某签署沧州渤海新区**乡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办理给张某某打补偿款的银行卡(绑定邱某某的手机号),邱某某又与张某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拆迁收益归刘某某、邱某某一方所有,与张某某无关。2017年11月1日,补偿款1233063.08元到账至张某某账户,后被分三次转出至邱某某账户。
经核实,根据《沧州渤海新区新村乡四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方案》中关于“一户一宅”与“一户多宅”赔偿标准不同的规定,如涉案房屋被认定为刘某某名下“多宅”,则刘某某应得补偿款为274933.68元,刘某某实际获得补偿款1233063.08元,差额为958129.4元。现该款项刘某某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0041号宗地房屋情况说明,0077号宗地2012年-2015年房屋位置影像图,一户一宅住宅用地基本信息表,拆迁补偿款详情及差额明细,《沧州渤海新区**乡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诊断证明,现金缴款单,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流水,案件移送函,关于2015年10月26日之后建房征收与补偿的补充规定,确权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农转非批复,《棚改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情况说明,《沧州渤海新区**乡城中村棚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读本》,公告,函,户籍信息;
2.证人宋某某、司某某、王某某、尹某某、马某某、刘某甲、郭某某、范某某、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邱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沧州市**小区;被告人张某某住黄骅市**镇**村;被告人邱某某住沧州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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