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住靖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6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5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同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4月2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3月11日、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加入“三九集团军”、“五祥基金会”、“民联基金会”、“联合国人民军”、“紫薇农业基金会”、“红十字会夕阳红”等多个“民族资产解冻”虚假项目。被告人刘某某在参与超过六个月均未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仍受“红十字会夕阳红”项目组织者的指使,进行推广项目、管理会员,收取钱财等管理工作,是该项目的骨干代理人,该项目先后共发展会员46人。
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加入“智天”、“东北老工业基地扶贫体系”、“红十字会夕阳红”、“华尔街”等多个“民族资产解冻”虚假项目。被告人张某某在参与超过六个月均未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仍为“红十字会夕阳红”项目发展会员20余人,是该项目的骨干代理人。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本案后,将其与刘某某等人的聊天信息全部销毁,并教唆刘某甲等人将相关项目报单信息销毁。
2017年底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加入“物联网”、“青山”、“民族资产冻结”、“东北老工业基地扶贫体系”、“红十字会夕阳红”等多个“民族资产解冻”虚假项目。被告人陈某某在参与超过六个月均未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仍为“红十字会夕阳红”项目发展会员9人,并为“物联网”项目进行推广、管理会员等管理工作,是上述两项目的骨干代理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银行卡、手机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扣押、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3.被害人肖中佐、郭某某、姜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倪某某、郑某某陈述;4.证人乐某某证言;5.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会计鉴定意见书;7. 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7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