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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等6人诈骗案)_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男,1964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4********,中共党员,山西省平遥县**镇**村农民,住**街**号,2005年至今担任段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小名**,男,196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9********,中共党员,山西省平遥县**镇**村农民,住**街**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2********,中共党员,山西省平遥县**乡**村农民,住**路**巷**号,2009年至今担任**村支部书记。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小名**,男,196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5********,中共党员,山西省平遥县**镇**村农民,住平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3********,中共党员,山西省平遥县**乡**村农民,住**街**号,1996年至2017年担任**村支部书记。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小名**,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0********,中共党员,山西省平遥县**镇**村农民,住**村**巷**号。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小名**,男,197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5********,中共党员,山西省平遥县**村农民,住平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至今担任**村支部书记。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9日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并将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王某甲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当日本院将两案合并审查。2019年2月2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中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山西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工作的通知。2013年9月11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作好2013年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进一步明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再安置和隐患治理。

2015年前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段某某、范某某等人在明知各自已关闭的砖厂手续不全,不符合申领补助资金条件的情况下,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伪造、变造各自砖厂手续的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的注销证明,提供虚假的《关闭小企业发放补助职工名单》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归个人所有。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二人骗取国家专项资金447240元;被告人李某某骗取国家专项资金335430元;被告人王某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301887元;被告人刘某某骗取国家专项资金279525元;被告人段某某骗取国家专项资金279525元;被告人范某某骗取国家专项资金2571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段某某、范某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代亮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段某某、范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原籍;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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