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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等6人贪污案)(公开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7〕2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生,身份证号码4401241964********,汉族,文化龙门县******,户籍所在地:龙门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5日被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41961********,汉族,大专文化,原龙门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龙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5日被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41964********,汉族,大专文化,原龙门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龙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5日被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龙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丙,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4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龙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7日被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龙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徐某某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9月20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1至20156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罗某甲在担任龙门县**镇**村**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职务之便,伙同村民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徐某某采取编制虚假申报材料,虚假验收等手段,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等。

一,2014年政府向龙门县,**镇**村委会下达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后,干部被告人罗某甲联系村民被告人罗某乙,告知其政府危房改造的情况,后罗某乙申请农村政府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罗某甲在履职过程中,明知罗某乙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条件,不会按照危房改造文件要求建房子或者买房子等情况下,伙同罗某乙编造虚假申请材料,通过虚假的验收程序,共同骗取农村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30000元。罗某乙得款后,除送给村干部利益外,余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二、2014年下半年政府向龙门县地派镇古洞村委会下达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后,地派镇古洞村委干部被告人罗某甲联系村民被告人罗某丙,告知其政府危房改造的情况,后罗某丙申请农村政府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罗某甲在履职过程中,明知罗某丙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条件,不会按照危房改造文件要求建房子或者买房子等情况下,伙同罗某丙编造虚假申请材料,通过虚假的验收程序,共同骗取农村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30000元。罗某丙得款后,除送给村干部利益外,余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日常生活消费。

三、20144年政府向龙门县**镇**村委会下达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后,地派镇古洞村委干部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在东莞市务工10年多的村民被告人徐某某,告知其政府危房改造的情况,后徐某某申请农村政府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罗某甲在履职过程中,明知徐某某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条件,不会按照危房改造文件要求建房子或者买房子等情况下,伙同徐某某编造虚假申请材料,通过虚假的验收程序,共同骗取农村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30000元。徐某某领得款后,除送给村干部利益外,余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罗某甲无视国法,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徐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子明

2017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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