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张某某,女,聋哑人,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榆树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村**组。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非法拘禁罪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4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聋哑人)伙同其妻被告人张某某(聋哑人)租住了本市青羊区**路**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屋,以私扣身份证、手机、钱包及残疾证的方式胁迫聋哑人闫某某、吕某某、曾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史某某、莫某某等人携带印有刘某某或张某某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的“献爱心”卡在本市火车站、地铁站等地乞讨,乞讨所得交由刘某某、张某某记账并保管,并由刘某某、张某某夫妇负责支付房租和管理日常生活开销。刘某某、张某某常以批评、罚站等方式惩罚没有乞讨所得或乞讨金额较少的聋哑人。
经统计2019 年1月-2019年9月,刘某某支付宝账号收取20元捐款记录共计256次,合计5120元,微信账号收取20元捐款记录共计2126次,合计42520元。
2019年9月12日20时许,刘某某与张某某到本市**广场将正在**餐厅吃饭的聋哑人莫某某(未成年)叫走,随后,刘某某、张某某两人强行将莫某某拖上出租车后带至租住屋刘某某卧室内。张某某将莫某某背包内的钱包、身份证、手机等物搜出后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以恐吓、殴打等方式不准莫某某离开,并胁迫莫某某外出乞讨。9月12日至17日期间,莫某某外出时,同住乞讨人员曾某某便按照刘某某吩咐对莫某某进行看管,并传授其乞讨方法。莫某某乞讨所得的280元均交由刘某某安排。9月17日,莫某某外出乞讨时,趁曾某某不备至派出所报案。
2019年9月17日,刘某某、张某某在其租住地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其租住屋保险柜内查获其保管他人乞讨所得的现金共计10530元、手机十部、残疾证十本、身份证九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追究刘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刘某某、张某某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跻智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量刑意见书壹份。
3.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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