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0年11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6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均告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8日21时许,张某乙(已判决)因琐事与高某某(已判决)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双方遂约定在山东省胶州市**镇广场打架。后高某某纠集了刘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在胶州市**镇广场**大街中国农业银行门前,持木棒与张某乙及张某乙纠集的李某某(已死亡)、被告人张某甲发生殴斗,致李某某、张某乙受伤,经鉴定张某乙、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序构成轻微伤。殴斗过程中张某乙驾驶的轿车被高某某等人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7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刘某甲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假释,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东明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