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白银**牛肉面馆经营人,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区**幢**单元**室,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白银**牛肉面馆经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乡**村**社**号,住白银区**路**号**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和张某甲利用微信聊天软件,通过被告人刘某某昵称为“依琳”和“ZZ冰淇淋”的微信与雷某某聊天,谎称要与雷某某建立情人关系,骗取雷某某信任后,以生病住院、被骗进传销组织需要钱等理由,先后骗取雷某某现金共计43051.12元,挥霍。破案后追回被骗钱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张某乙等3人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6.光盘5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3051.12元,属数额较大,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取谅解,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建议区分主、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朝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现在白银区**路**号**区**幢**单元**室候审。
2.卷宗2册,其他证据材料120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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