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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704号 

  被告人刘**,男,1994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市,住河南省*******号。因涉嫌诈骗,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河南省**市**办***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刘**伙同古*在两人共同出资成立的郑州嘉信**有限公司帮人办理骗取支付宝理赔金业务。被告人刘**伙同被告人张*、古*,耿**(古*、耿**因诈骗支付宝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等人在荥阳市中原路**路一宾馆内,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客户,先通过客户支付宝购买账户安全险,由被告人张*登记客户相关信息,给客户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转钱;之后由耿**、张*等人通过技术手段将钱转出,制造客户账户被盗刷的假象;再要求客户报假警,在支付宝上骗取理赔金。现已查明:11月8日,被告人刘**、张*等人帮助郝**(取保候审)骗取9253.68元,11月12日,被告人刘**、张*等人帮助刘**(取保候审)骗取3056元,11月14日,被告人刘**、张*等人帮助陈*(取保候审)骗取1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张*的供述;2、被害人谢**的陈述;3、同案犯郝**、刘**、陈*的供述;4、支付宝相关凭证;5、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张*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院印)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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