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刑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3********,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8年12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逮捕。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3********,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小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8年12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逮捕。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7月1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百世快递购买毒品,并雇佣跑腿公司将快递包裹取来后送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欧亚万豪SOHO A座2803室(刘某某住处),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张某某接收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公安民警对邮寄给张某某的快递包裹及刘某某的住处进行检查,并当场对搜查出来的疑似毒品进行提取、扣押和称重。从邮寄给张某某的快递包裹及张某某的背包中查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共计158.01克,从刘某某的住处查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271.29克、疑似麻古红色颗粒46.28克。
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邮寄给张某某的快递包裹及张某某的背包中查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取样的检材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刘某某住处内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取样的14份检材中有1份检材(检材来源:从化妆箱内查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的11.28克)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13份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刘某某住处内查获的疑似麻古红色颗粒中取样的检材中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06.29克,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8.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
2、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供述;
3、视频资料;
4、检验报告;
5、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华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