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菏泽市双河路**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曹高峰,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菏泽市**年**国际**城工作,现住菏泽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伙同魏某甲、兰某某、彭某某(已判刑)及魏某乙、陈某某(另案处理)等八人承包菏泽市康庄物流园管理权。为获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及魏某甲等人强行占有该物流园北门外国有性质的护城堤大堤口,并改造成停车场,用以违法收取停车费。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及魏某甲等人多次在大堤口附近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手段非法收取被害人石某某、徐某某人停车费共计人民币27.0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各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
2020年2月20日、3月4日、3月17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刘某某分别向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马某某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徐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纠集在一起,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多次以辱骂、恐吓等方式向他人索要停车费。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上述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忠民
检察官助理刘训和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及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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