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道**组**号,因吸毒,于2015年3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3********,汉族,初中,运输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镇**村**组**号,因吸毒、赌博,于2012年2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6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3年9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初中毕业后就跟着杨某某(绰号“大头”,另案处理)混社会,2014年起,杨某某带着刘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投靠李某乙(另案处理),加入李某乙、汤某某等人团伙中。2016年至2019年期间,该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岳阳县中洲渔场寻衅滋事
2018年1月1日,岳阳县中洲渔场的某甲湖、某乙湖、某丙湖三个渔场以股份制的形式承包给渔场职工。1月3日下午,某甲湖的股东开会选举法人代表,邹某某(已判决)被当选。会后,龚某某、殷某某等人认为邹某某高价收购渔场股份,破坏了行情,而对邹某某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当晚,邹某某担心龚某某等人会于次日渔场股东大会上对己不利,遂电话纠集廖某某(已判刑)于次日带人来帮忙。邹某某打电话给廖某某(己判决),要廖某某叫上十多个身强体壮的人到中洲去。廖某某接到电话后,叫上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己判决)、李某丁(已判决)、许某某(己判决)、张某甲等人第二天到中洲去,杨某某叫上了刘某某等人。1月4日早上8时许,廖某某、杨某某、李某丁、李某丙、许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十多个社会青年开四辆车与邹某某汇合后随邹某某到了中洲渔场,随邹某某到中洲渔场办公楼三楼会场造势。中午,邹某某安排廖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中洲乡集镇某餐馆吃饭。饭后,邹某某要廖某某等其通知,自己和亲属则先行前往中洲渔场。到达中洲渔场办公楼前地坪后,邹某某及其亲属见龚某某在此辱骂邹某某,并扬言要砸邹某某的汽车,于是邹某某及其亲属与龚某某、殷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李某甲等群众上前劝架。被告人邹某某急忙打电话给廖某某,要廖某某带人过来打架。廖某某遂带杨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等十余人驾车赶到中洲渔场,并分持管杀、钢管等凶器冲进地坪内对龚某某、殷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其中,刘某某用管杀刀背对着被害人背部和手部打了几下;张某甲接到同伙递来的管杀,持管杀挥舞了几下,打到了被害人殷某某。不久,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制止。被告人杨某某随同伙逃跑时,被群众李某甲推入路边沟坎里,同伙李某丁见状将李某甲也推下沟坎,之后杨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殷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一级。2018年3月7日,邹某某与龚某某、殷某某、李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李某甲人民币16万元。龚某某、殷某某、李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二、谭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7年1月,陈某某在岳阳楼区冷水铺谭某某的脚手架仓库因赌博与人发生经济纠纷。2017年1月22日,陈某某找到李某乙,希望李某乙出面帮其找谭某某算账。当日下午13时许,李某乙安排汤某某和杨某某,要其带人驾驶自己的车辆将被害人谭某某带到上东一城小区来。随后,汤某某、杨某某、童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李某甲等人分别乘坐李某乙和童某某两人的车辆到岳阳楼区冷水铺的时代驾校旁的手脚架仓库找到被害人谭某某,要将谭某某强行带至上东一城小区。因遭到谭某某本人及好友周某某等人的反抗,杨某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猎刀威胁谭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也持钢管与周某某等人对峙,杨某某用猎刀将谭某某的右腿外侧刺伤。随后,谭某某被汤某某、杨某某、童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李某甲等人开车带至洛王上东一城小区内地坪处等李某乙。李某乙来后,即对谭某某破口大骂,并打了谭某某几耳光。在李某乙的指挥下,汤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也对谭某某拳打脚踢,将谭某某打倒在地。何某某上前护着谭某某,也被汤某某、杨某某等人殴打并推开。几分钟后,梅溪派出所民警接警来到现场,将汤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并留置。谭某某被赶来的朋友送至医院治疗。事后,李某乙赔偿谭某某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汤某某于案发次日晚被梅溪派出所放回。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三、李某乙等人被寻衅滋事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乙将其位于**小区的新房交由被害人李某戊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期间,因李某乙拖欠装修款、经常变换装修要求和房屋结构等方面的原因,出现装修进度缓慢、房屋漏水等问题。在装修一个月左右之后,李某乙带上手下马仔在家中查看装修情况,发现装修不满意,遂找来李某戊,并与李某戊发生争执,李某乙和他带的几个马仔用拳头打了李某戊,并威胁李某戊要是没有将装修搞好还会继续殴打李某戊。第二天,李某乙到其新房中监督装修,因不满刷墙漆师傅李某己的工作,指使其同行马仔殴打了李某己,但被李某戊及时阻止,李某己未受到严重伤害。而后,李某乙又责备李某戊装修缓慢,并在房屋楼顶再次指使其马仔殴打李某戊,且李某乙威胁李某戊,要将李某戊的车辆扣押于李某乙的车库中,但李某戊未同意。2016年7月一天13时许,李某乙将李某戊叫至上东一城的家中,责备李某戊装修的质量差,李某乙与李某戊发生争执,李某乙指使其马仔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胖子”等人殴打李某戊,并反复踢打李某戊的膝盖,让其跪在地上,并威胁李某戊,如果李某戊不将他的车辆开来停放到李某乙的车库中,就会一直殴打李某戊。李某戊没有办法,便打电话叫来其妻子张华,李某乙见张华未将车辆开来,遂当着张华的面继续殴打李某戊。张华见状打电话给李某戊的母亲江凤,江凤赶到李某乙家中,李某乙指使其马仔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等人继续殴打李某戊,江凤见状随即用身体护住李某戊,并哭着跪求李某乙等人不要再打李某戊,但李某乙等人并未停手,直到洛王派出所民警出警现场才停止殴打。且李某乙还在装修期间殴打李某戊公司中负责装修的项目经理柳某某。
经查证,被告人刘某某还参与了以下违法事实:
1、2019年1月26日晚,杨某某、罗某某等人欲在方某某开设的晓泉茶楼内打牌,遭到方某某拒绝后,杨某某便在门外于房间内的方某某发生争吵。后刘某某、“成成”、“胖子”在附近看到杨某某等人与人发生争执便赶来帮杨某某撑场面,杨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晓泉茶楼门口持扫把、拖把等物品与方某某对峙,并击打方某某茶楼大门,杨某某等人还威胁方某某,称只要方某某出门就将方某某搞死。
2、2016年9月20日下午15时许,姚某某与朋友在汉庭酒店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李某乙从姚某某身后走过猛地拍了前台桌子,姚某某要李某乙别拍,李某乙拖着姚某某要讲清楚不让其离开,并持手机朝姚某某的脖子砸了一下,引发双方打斗。李某乙被打倒在地后用手扯住姚某某的裤子不让其离开,并打电话喊来万千辉、杨某某、刘某某、喻某某、徐某某等人,对姚某某进行殴打。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民警将姚某某带至警车上前往派出所调查,李某乙吩咐杨某某等人将姚某某截下,杨某某、刘某某、喻某某、徐某某等人听从安排拦截警车、拉扯警车车门意图将姚某某拉下车来,因遭到车内民警的喝止和警告,才未能得逞。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被抓获归案,临时寄押在永州市看守所至同年9月3日;张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自动到岳阳县公安局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郁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1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