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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甲招摇撞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7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在深无固定住所及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村委**。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83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4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深圳市龙岗区**百货**楼(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83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4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6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7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88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7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多次结伙以冒充警察查处卖淫嫖娼方式招摇撞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131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通过微信约被害人杨某某(女)到本市福田区**村**宾馆开房,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开房、望风,被告人刘某某进房间持伪造的警察证冒充人民警察,以杨某涉嫌卖淫需罚款为名索要钱财,杨某某怕被查处遂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3800元(1300元为现金、2500元为微信转账),被告人刘某某带杨某某到**公寓**房发生性关系后离开。    

二、201822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通过微信约被害人张某甲(女)到本市福田区**村**宾馆开房,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开房、望风,被告人刘某某进房间持伪造的警察证冒充人民警察,以张某乙涉嫌卖淫可“私了”为由索要钱财,张某怕被查处遂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4100元(1100元为现金、3000元为微信转账),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乙在**宾馆408房发生性关系后离开。 

三、201827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通过微信约被害人肖某某(女)到**窗附近**连锁酒店开房,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开房、望风和外围打电话配合,被告人刘某某进房间持伪造的警察证冒充人民警察,以肖某某涉嫌卖淫可“私了”为由索要钱财,肖某怕被查处遂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微信转账),被告人刘某某收到钱后想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肖某某拒绝后离开。

20183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16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人民警察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情况说明,住宿登记等;3.证人证言:抓捕民警亲笔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乙、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即适用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知识程度,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态度和补偿损害的努力等其他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止犯罪和促进被告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现二人能够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此,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波

2018921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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