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住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埠**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51********,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山东省鱼台县,住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乙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小区**幢**室经营“**茶烟酒店”。2020年9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经过该烟酒店时,趁无人之机,将张某乙放在店门口空调外机上叠放的两个纸箱拿走,其中一纸箱内有张某乙购买的两个京东快递包裹,每个包裹内均有黄金叶(天叶)、黄金叶(天叶细支)各1条共计4条香烟。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认定,涉案香烟均为真品卷烟。涉案4条香烟市场零售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分别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乙共计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均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业青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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