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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甲等合同诈骗、盗窃等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锡**纸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2020年12月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苑**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村**大街**巷**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立强,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村**路**号)。被告人周立强因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周立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2020年11月12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同年12月16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张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周立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为获取钱财,合谋让朋友唐某某从张某乙处租赁了张某乙所拥有的苏BF****奔驰轿车,后通过伪造张某乙将该奔驰轿车抵押给唐某某借款九万的抵押借款合同及相关转账截图,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小区门口,将该奔驰轿车以5万元质押给徐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向徐某某退赔质押款5万元,被骗的奔驰轿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为获取钱财,合谋在**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跑业务的名义,将陈某某托管在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苏A5****奥迪A6L轿车(停放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 2号停车场)骗走。后被告人刘某某经被告人张某甲联系,将该奥迪轿车交张某丙(另案处理)开至河北省宁晋县,使用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伪造的抵押借款合同材料(手机截图)向被告人周立强进行质押。被告人周立强明知该奥迪轿车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为牟利,仍然以12.5万元(实际打款12万元)的价格接受该车的质押。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赃款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分得赃款3万元。案发后,被骗的奥迪轿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车主陈某某。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为还债,安排张某丙将张某丙购买的苏MT****别克汽车以3万元的价格质押给被害人安某某。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丙共谋,由张某丙使用备用汽车钥匙,将安某某停放在石家庄市高新区**院东院的别克汽车偷开走,并藏匿在石家庄市天山海世界地下车库。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被盗的别克汽车以1.5万元质押给他人,被告人张某甲分得赃款0.35万元,张某丙分得赃款1.15万元。案发后, 被告人张某甲已向安某某退赔质押款3万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向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周立强经民警电话通知向河北省宁晋县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江苏省无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租车合同、车辆登记信息等租赁材料,伪造的抵押借款合同,车辆质押合同,借条,银行转账记录,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白某某、许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周立强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周立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立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处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立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周立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1年2月9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周立强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3份;

3.全部案卷材料9册;

4.本案无查封、扣押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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