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22619**********,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张掖市山丹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山丹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22619**********,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 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张掖市山丹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山丹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为62222619**********,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张掖市山丹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山丹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刘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山丹县S590山马公路48KM+200M东侧200米处(大马营镇**村*社退耕还林沙棘林地),采用高压逆变器架设电网的方式猎捕雉鸡4只,后被护林员当场查获。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雉鸡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刘某的供述;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的证言;
3.司法鉴定书;
4.甘肃省林业厅文件、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区采取架设电网的方式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4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亚胤
2020年4月7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家中;
2.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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