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2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2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骑电动三轮车载刘某某至章丘区**镇捡拾垃圾,当行至**路**处,发现此处有很多光缆线下垂至地面,二人遂拿出老虎钳将该光缆剪断,该行为导致**办事处七个行政村多户有线电视信号中断、宽带信号中断。群众投诉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宁家埠广播站工作人员沿线巡查发现正在盘线装车的二名被告人,遂制止二人行为并报警。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破坏光缆损失共计6108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和刘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后又积极赔偿宁家埠广播站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静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1386413****)、彭某某(1385311****)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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