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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彭某某等诈骗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41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初,被告人樊某某和彭某某承包凤阳县**镇**村**塘,承包期间两人从未交过承包费,因**塘蓄不住水,两人也未在**塘里面放养过鱼,后两人外出务工,在此期间,**镇**村村民孙某某在**塘内开荒耕种庄稼。2012年,凤阳县政府修东南外环公路占用孙某某在**塘内的开荒地14.26亩,按规定给予孙某某青苗补偿8000余元。被告人樊某某和彭某某得知此事后,以**塘是其承包并蓄水养鱼应当给予补偿为由,通过时任**镇**村村长的被告人刘某某帮忙,最终以每亩水塘鱼补3000元、水补2000元的补偿标准骗取国家补偿款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樊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 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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