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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幢**室,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幢**室。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2月27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2********,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乡**村**号,现住地泉州市洛江区**街道**花园**号楼**室。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洛江区**乡**村**号,现住地泉州市洛江区**街道**花园**号楼**室。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彭某甲、彭某乙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设立名为“摄像手表领徽商城”的网站,以及利用其经营的淘宝、微店等网店,在其位于本区南俊路**花苑*幢***室的家中,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27000元,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6000元。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窃听、窃照专用器材685个。

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彭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非法加工、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雇请被告人彭某乙帮助包装、送货,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20万元,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6万元。其间,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至少20个。

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同年9月2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网站截图等书证,证人施某某、赫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辨认等笔录,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共同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彭某甲、彭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有尚未出售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该部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在与被告人彭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为主犯。被告人彭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四册

3.《起诉书》副本十八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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