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761号
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进,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举报人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某约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后被告人徐某某又向被告人刘某某约购上述印章。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向本市海淀区**超市发邮寄快递的方式,将上述伪造的印章邮寄给举报人。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从未丢失、被盗或转借。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印章照片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六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木子
代理检察员: 侯子威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134****;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9596****;
2.侦查卷宗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三份;
6.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辩护人潘进,联系方式:13601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