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盐山县县**委员会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现住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8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盐山县**局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盐山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按照一楼收取上料费500元至700元,每增加一层增加100元,改水改电费2500元至2700元,防水费300元至500元的标准,指使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在小区交房时,采取不交上料费就不给钥匙、不让用电梯、阻止进入小区的手段,强行收取230余户业主上料费、改水改电费、防水费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乙、曲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勇志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现在现住盐山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现住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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