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苏某甲(另处)购买了“澳门金沙娱乐场”、“8号娱乐城”、“金钻28”、“金鼎娱乐城”四个赌博网站,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南海明珠酒店租赁了1212房间、1319房间作为其犯罪窝点,并雇用陈某某(在逃)、朱某某(在逃)等人对上述赌博网站进行经营管理。随后,苏某甲、陈某某等人招聘苏某乙(另处)、钱某某(另处)等人为前台主管;郭某某(另处)、黄某乙(另处)等人为后台人员;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等人为前台业务员。上述人员在境外利用虚假赌博网站,诱骗国内人员在其赌博平台上投注购买彩票,实施诈骗活动,形成了以苏某甲为首要分子,陈某某、朱某某为主要成员,其余人员为组织成员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苏某甲等人的组织指挥下,先由资源组成员向互联网推广相关公众号吸引被害人,前台人员在主管苏某乙、钱某某等人的管理下,通过虚构身份、隐瞒对赌关系以及通过与后台人员配合修改系统彩开奖结果以此虚构获利承诺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到涉案赌博网站上购买彩票,被害人的充值资金直接进入后台人员掌控的私人账户。后台人员根据被害人充值金额手动进行虚拟充值,并将被害人转入的资金进行转移。后台人员对被害人提出的提现申请进行审批,被害人下注必须达到充值金额的一倍以上才能提现,以此限制被害人出金。同时,前台人员通过“炒群”、“维护”等手段以鼓吹倍投计划的方式对被害人的交易进行诱导,以扩大被害人的损失。
现查明,该犯罪集团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骗取蔡某某、何某某、袁某某等86名被害人2 807 13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涉案金额396 168.08元,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涉案金额355 318.05元,被告人黄某甲涉案金额290 165.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0日至6月9日期间,8号1组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在主管苏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人员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共计21579.03元。其中,张某甲、蒋某某自2019年4月4日后参与诈骗,涉案金额为20 979元,黄某甲自2019年4月14日后参与诈骗,涉案金额19 029元。
2.2019年4月3日至4月15日期间,8号1组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在主管苏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人员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共计67538.5元。其中,张某甲、蒋某某自2019年4月4日后参与诈骗,涉案金额为64 538.5元,黄某甲自2019年4月14日后参与诈骗,涉案金额16 016元。
3.2019年3月至5月27日期间,8号1组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在主管苏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人员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伍某某共计3229.02元。其中,张某甲、蒋某某自2019年4月4日后参与诈骗,涉案金额为1 579.02元,黄某甲自2019年4月14日后参与诈骗,涉案金额899.02元。
4.2019年3月25日至6月9日期间,8号1组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在主管苏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人员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赖某某共计215397元。其中,张某甲、蒋某某自2019年4月4日后参与诈骗,涉案金额为179 797,黄某甲自2019年4月14日后参与诈骗,涉案金额165 797元。
5.2019年4月21日至5月8日期间,8号1组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在主管苏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人员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共计7350元。
6.2019年4月20日至6月9日期间,8号1组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在主管苏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人员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姜某某共计61426.7元。
7.2019年5月25日至6月9日期间,8号1组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在主管苏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人员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共计11654元。
8.2019年5月5日至6月9日期间,8号1组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在主管苏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人员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共计2091.21元。
9.2019年5月18日至6月9日期间,8号1组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在主管苏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人员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邹某某共计5902.62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蒋某某、徐某某、黄某甲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后自愿跟随中国警方回国,其几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伍某某、赖某某、冯某某、姜某某、彭某某、宋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苏某甲、苏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黄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