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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徐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52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平煤集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0241,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70,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3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卫某某、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2010年11月24日成立平顶山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5日成立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张某某使用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开展投资担保业务,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张某某遂开始对外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2013年初,张某某改用平顶山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假借为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或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名义,对外承诺高息,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但集资款并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后资金链断裂,无法向公众兑付存款。截止2014年11月中旬,**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118852000元,扣除重复本金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2221000元,未兑付存款金额132548109元(正式合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入资金未归还金额104060072.23元(借据)。共涉案资金236608181.23元。

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公司**,在**公司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530000元,未兑付存款7457505元,非法所得263093元。2019年1月24日,刘某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263093元。

被告人徐某某是**公司**,在**公司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20000元,未兑付存款1798057元,非法所得260947元。2019年5月10日,徐某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260947元。

被告人卫某某是**公司**,在**公司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030000元,未兑付存款6119750元,非法所得169624元。2019年5月20日,卫某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169624元。

被告人秦某某是**公司**,在**公司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33万元,未兑付存款780.0427万元,非法所得214752元。2019年5月24日,秦某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214752元。

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卫某某、秦某某均系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退款情况说明及缴款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毛某某、路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娄某某、袁某某、于某某、黄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卫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卫某某、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徐某某、卫某某、秦某某均认罪认罚,且均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对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对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晓燕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卫某某、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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