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2018年10月2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11月4日因强迫交易被青冈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村**屯。2017年5 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青冈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青冈县**镇加油站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镇。2016年2月28日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安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宣某某、安某某、刘某某等人伙同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扰乱社会秩序,涉嫌恶势力犯罪团伙,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中被告人宣某某、安某某、赵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不属于共同犯罪,决定将该案拆分为被告人宣某某、安某某、赵某某寻衅滋事案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寻衅滋事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分别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与蔡某某等人在青冈县**镇**烧烤店一楼喝酒,同时宣某某、安某某、赵某某(以上3人另案)、韩某某等人在该烧烤店二楼喝酒。宣某某、安某某、韩某某酒后下楼时看见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人在一楼喝酒,双方因打招呼的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拿烧烤店内啤酒瓶、椅子等工具殴打在一起,刘某某用半截啤酒瓶子将宣某某扎伤,徐某某用半截啤酒瓶子将安某某划伤,后宣某某从烧烤店内厨房拿两把菜刀要砍刘某某等人,徐某某、杨某某等人见状便往烧烤店二楼跑,此时被告人赵某某正好下楼,头部被啤酒瓶打了一下,于是赵某某也参与殴打徐某某等人。
经青冈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安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宣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2.证人韩某某、蔡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4.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
5.青冈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江
李 铁
李长生
王丛磊
2019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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