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现住址新乐市**街**排最东头。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6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6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刑警协神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8时许,因当天下大雨,被告人刘某某为防止车辆通过时雨水倒灌到其居住的胡同及家中,在其居住胡同口的新乐市锦绣东方东侧公路两侧电线杆上绑了一条绿色绳子拦住道路,让过往车辆从公路便道绕行,并将白色袋子绑在绳子上作为警示,被告人徐某某帮助刘某某在电线杆上绑绳子,绑好绳子后二人回家。2020年6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经过刘某某、徐某某二人绑绳子处时被绳子割断脖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颈部被绳索切割致颈部血管分支断裂后大失血合并基底部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信、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静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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