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镇**村**号,于2020年5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底至2019年1月份,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徐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在颍上县**乡辖区的**河内非法采砂2000余吨,价值1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户籍证明、**宾馆住宿人员登记表、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颍上县水利局证明 、颍上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情况说明、颍上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打击非法采砂的相关文件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江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供述及辩解;
4.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内非法采砂价值1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刘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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