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4年5月18日21时许,因被害人张某某与孙某某有过节一事,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到白马寺镇王市村二组张某某家中持刀将张某某砍伤后逃跑。2019年2月28日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伤情损伤程度为两个轻伤二级。
2.2004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陈某某、徐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乘坐一辆面包车到白马寺镇金剅村五组,在被害人徐某丙、王某某所经营的赌博场找两名被害人索要“保护费”500元,徐某丙、王某某二人没有同意,刘某某、徐某甲、陈某某、徐某乙等人便持刀追砍徐某丙、王某某,导致二人受伤住院。2019年1月13日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二个轻伤二级一个轻伤一级;2019年9月12日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丙的伤情损伤程度为一个重伤二级一个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9年3月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丙10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信、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徐某丁、徐某戊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徐某丙、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欢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均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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