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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戴某某、强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3199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庙组**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看守拒押于2020年10月22日改变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戴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强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2000********,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戴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戴某某与孙某某(未抓获)一起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结伙从中国瑞丽一便道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戴某某三人原路从缅甸非法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境内,当日凌晨4时许,三人乘坐车辆到达瑞丽市莫里执勤点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戴某某三人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强某某、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强某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刘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相关材料一份,光盘九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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