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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方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2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5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永川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四川省重庆市永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永川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1988年被四川省重庆市永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市循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梁明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0时起,重庆市永川区青峰河实行常年禁渔,在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2020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携带拖网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青峰河水域非法捕捞淡水鱼河鱼(净重5.24千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拖网2副(网长分别14.4米、18.9米,网目尺寸分别为4厘米、5.5厘米),经重庆市永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为禁用渔具。

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合计人民币10000元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拖网、渔获物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禁渔文件、捕鱼网具及渔获物认定说明、生态修复金缴存凭证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安胜

检察官助理 沈海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联系方式1345230****;被告人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永川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联系方式1531034****;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联系方式173238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永川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联系方式1511198****;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联系方式1732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七十四页,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有关涉案捕鱼工具现扣押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渔获物已被无公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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