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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某,女,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周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乙、胡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先后在本市江岸区伍亚堂健康管理公司、武昌区九千年中医门诊部等地实施团伙性诈骗活动,制作并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诱骗被害人添加**微信,后由**冒充医师或者医师助理利用话术为病人进行虚假的诊治,虚构治疗效果及针对病人身体特征专门配方制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购买其“大蜜丸”、“小蜜丸”等产品,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该犯罪团伙共计诈骗7414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985752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先后入职上述九千年中医门诊**部,担任**部**直至同年6月。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金额人民币350174元,被告人方某某诈骗金额人民币2225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转款信息、入职单、业绩表、聊天记录截图、话术清单、银行流水记录、营业执照、考勤表、审计报告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雷某某、乔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等人陈述;5.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诈骗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林定敏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82742****;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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