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徐坤(曾用名徐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房县**镇**村**组**号,住房县**镇**路**号。2010年9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6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名磊,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回族,初中,无业,住房县**镇**村**组。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6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房县**镇**村**组**号。2010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7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房县**镇**村**组**号,现住房县**镇**路**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7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坤、马名磊、刘某某、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徐坤、马名磊伙同饶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在房县军店镇上茅坪村、中村村开设“推筒子”赌场,每天组织李某某、邓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20至60人不等以100元起步,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2底,由于赌场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蔡某某、王某某、马某乙三人退出赌场。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徐坤伙同饶某某、罗某某继续组织他人开场赌场,先后将赌场转移至化龙西街村、高川村、窑淮镇观音台附近等地。期间,被告人某某乙用自己的面包车在各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找场地;被告人刘某某在各赌场担任荷手,负责管理水箱、抽水、放水和赔收。其中,被告人徐坤非法获利15000余元,被告人马名磊非法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9000余元,被告人某某乙非法获利4000余元。
在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马名磊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4.被告人徐坤、马名磊、刘某某、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坤、马名磊、刘某某、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坤、马名磊、刘某某、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晓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坤、马名磊、刘某某、某某乙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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