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住址**。因犯盗窃罪,2003年12月26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09年2月13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5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9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村,住山东省龙口市**宿舍。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弹药罪,2013年8月被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1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3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撤销假释,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因判决前有漏罪,2017年6月7日被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从山东省烟台监狱押回再审;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6日被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日,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载被告人曲某某分别至栖霞市**镇**村、栖霞市**镇**村、栖霞市**镇**村、烟台市**庄街道**村,采取翻墙入室等手段进入某某村李某某家中,某某宋某某、林某某家中及某某村刘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二千余元,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及其他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曲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忠敏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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