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镇**村,住昌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昌吉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昌吉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镇**路**巷**栋**号,住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昌吉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昌吉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8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经营昌吉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通过正常途径不可能从车管所办理大吨位挂车注册登记手续还委托他人办理了20套大吨位挂车注册登记手续,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车牌、营运证,之后将20套手续出售给驾驶员,并让驾驶员将车辆挂靠在自己经营的两家运输公司上,收取管理费。20套大吨位挂车注册登记手续中有14套为被告人曾某某帮助办理,曾某某将办好的注册登记手续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出售,从中获取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昌吉州公安局上缴违法犯罪所得104000元;被告人曾某某向昌吉州公安局上缴违法犯罪所得131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刘某某电话:156********,曾某某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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