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71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云南省**县**广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728,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3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11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5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2957,汉族,初中一年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6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2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6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介绍婚姻对象为由,将云南籍女子 (另案处理)介绍给丰城洛市镇的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等人隐瞒顾某某仍属结婚状态的事实,刘某乙支付彩礼、介绍费共计155000元。其中顾某某得65000元,余款由刘某甲等分得。顾某某到达丰城后向刘某乙说出真相并离开,离开时顾某某退还刘某乙65000元。2018年7月,刘某乙找到刘某甲等人要求退还礼金,刘某甲、朱某某、张某某又以继续介绍为由,将杨某某(已判)介绍给刘某乙,被告人赵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冒充杨某某亲属身份与刘某乙见面,双方谈定彩礼、介绍费106000元,刘某甲、朱某某、陈某某将之前礼金中的20000元退还刘某乙,刘某乙另支付86000元。杨某某跟随刘某乙回家约3个月后,无故离开刘某乙家。杨某某从中得款41000元。事后,张某某退还刘某乙30000元,刘某甲退还刘某乙钱款。
2018年9月17日,刘某甲、赵某某以介绍婚姻对象为由,将被告人朱某某介绍给丰城洛市镇的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丙支付彩礼、介绍费共计170000元。朱某某和刘某丙回家后领取了结婚证,朱某某从中得款100000元,2018年9月22日朱某某以购物为由,趁刘某丙不注意时自行打车离开丰城,也未与刘某丙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年底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介绍婚姻对象为由,将朱某某介绍给安徽籍被害人肖某某,肖某某支付彩礼、介绍费共计约180000元,朱某某从中得款100000元,后朱某某无故离开肖某某家。
2018年6月19日,刘某甲、朱某某、陈某某和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以介绍婚姻对象为由,由马某某冒充聂某某的亲属(均另案处理),隐瞒聂某某仍属结婚状态的事实,将聂某某介绍给丰城小港镇的被害人袁某甲,袁某甲支付6万元后,聂某某同意随袁某甲回家生活。一星期后,袁某甲随聂某某到云南,马某某又以亲属身份,让袁某甲支付礼金41600元。聂某某、马某某还以各种理由骗得袁某甲数万元,后聂某某借故未回袁某甲家,也不再联系。
2018年10月8日,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以介绍婚姻对象为由,将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安徽籍被害人楚某甲,楚某甲支付给张某某等彩礼、介绍费约170000元,彭某某在楚某甲家生活了一个月后无故离开。彭某某从中得款5万元,事后,彭某某退还38700元。
2018年11月5日,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以介绍婚姻对象为由,将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安徽籍被害人楚某乙,楚某乙支付给张某某等彩礼、介绍费166000元,赵某某在楚某乙家生活不到一个月后无故离开。事后,张某某退还楚某乙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明细、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袁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春虹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十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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